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: 物业违规维修致业主坠楼 绿园法院竞判违规者无责
记者:龚平 郑仪
核心提示:没有物业违规的楼顶防水维修,就没有汪波的坠楼身亡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雪婷,违反司法规定,恶意脱离事实。偏袒、包庇“无资质违法施工”的被告,乱用法律,枉法裁判。搅得活人不得安生;害得死者不能安宁!
致院长的信
尊敬的长春中法任贵利院长,您好!
我们实名举报,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雪婷,在审理(2024)告0106民初3558号一案中查明事实错误。违反司法规定,恶意脱离事实。偏袒、包庇“无资质违法施工”的被告,乱用法律,枉法裁判。强烈要求中法领导,秉公执法,实事求是彰显法律尊严,还老百姓一片蓝天。让活人有安生;让死者得安宁!
举报人:张凤侠,长春市绿园区远创紫樾台小区居民。
举报人:汪铭铭,长春市绿园区远创紫樾台小区居民。
身份证号:
举报人:汪赢,长春市二道区卫星路世纪新居居民。
身份证号:
被举报人: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,刘雪婷。
举报内容:违反司法规定,恶意脱离事实。偏袒、包庇“无资质违法施工”的被告,乱用法律,枉法裁判。
举报请求:公证司法。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实事求是的,还死者一个安宁。
事实与理由:
1、审判员刘雪婷审理查明错误。刘雪婷在审理(2024)告0106民初3558号一案中,查明事实错误。审判员刘雪婷,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说法:“2023年10月24日下午,维修人员完成了屋顶的全部维修,恢复完毕屋顶脊瓦。2023年10月25日早上,606室业主反映其阁楼大檐下方保温板外侧没封闭,冬天可能透风,要求物业对保温板进行密封。
故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早上,委派三名施工人员(即本案第三人钱明忠、严平安、李奇河)到606室阁楼进行维修工作。”而上诉人提交的在警方调查时对第三人钱明忠的视频中明确表示:汪波认为已完成防水维修的棚板不好看,反映到物业公司的毛经理,毛经理在案发前一天25号晚上通知钱明忠第二天早上去整改;在警方调查笔录中,钱明忠、严平安、李奇河均表示维修的工作性质是防水,且钱明忠还向汪波就整改情况征求了意见。阁楼是混凝土浇筑的,保温板是后贴服上的,即使保温板外侧没封闭,也不可能出现冬天漏风的情况,这是个常识。审判员刘雪婷,查而不说恶意规避,故意偏袒诉人站台。
2、审判员刘雪婷认定事实错误。“8时20分左右,汪波从606室分户墙处坠落至一楼园区地面”, 刘雪婷认为::“分户墙如出现破损或者其他维修情况,应由建筑单位或者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缮、维护,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,亦不属于物业公司公司日常管理的公共部分。”这一认定有错。首先,分户墙属屋面公共部分,在建筑工程竣工2年质保期后均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、维护。其次,分户墙高1.8米左右、宽24公分左右,汪波作为一个65岁的老人上到分户墙上,必定是查看自家阁楼屋面防水维修情况,与分户墙的结构、修缮、维护没有任何关系。刘雪婷又用较多文字论述了露台的使用、管理、维护,认为:“故汪波从该处坠亡,远创物业没有管理责任。”刘雪婷却将本案的被上诉人“没有资质”且实属违法高度危险施工,至人死亡的责任规避,况且汪波也不是从露台上坠落的。
3、审判员刘雪婷错误的认为结果是南辕北辙。
“物业维修区域系606室阁楼屋顶,施工前施工人员已在阁楼屋顶的维修区域设置了护栏,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对汪波坠亡不具有过错。相反,汪波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常识及认知,其应对自行攀爬至高度为1.8米左右的分户墙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有充分、明确的认知。其对不慎坠落具有完全的过程,应当自行承担因其危险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。”
这一认定是有错误的。前述原审审理查明的是远创物业称“2023年10月24日下午,维修人员完成了屋顶的全部维修,恢复完毕屋顶脊瓦、、、、、、2023年10月26日早,另行委派三名施工人员钱明忠、严平安、李奇河对保温板进行密封”。这与认定的“物业维修区域系606室阁楼屋顶”南辕北辙。
既然10月24日,已完成了屋顶的全部维修。其所谓设置了的护栏也必将撤掉,而案发区域根本就没有护栏。不论是维修阁楼屋顶或是对保温板进行密封,维修人员都要使用上诉人家整个六楼屋面(露台),来摆放施工设备、工具、堆放物料,搭设台架,展开作业,维修区域应是整个屋面(露台)。汪波攀爬1.8米分户墙,完全是被上诉人维修行为引发的。被上诉人就应保证其安全,与汪波本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安全认知,根本无关。
4. 业主对物业维修进行验收是本分。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,对钱明忠的视频中,完全能证明汪波是在协助做维修收尾工作或验收工作。在视频中,钱明忠首先明确的是:案发前一天晚上,按照物业毛经理要求去做整改的。并且明确表示:“要是活干完了,我会问你家你满不满意,等我们后头活干完了,不管哪个业主我都会问:你满不满意,你要满意我就撤。”这说明验收是必须的,任何一家物业维修惯例都是这样。
5. 争吵导致汪波坠楼有直接连带的关系。上诉人在原审中的两名证人,证明的存在激烈争吵,与钱明忠在视频中表示的汪波对棚板的看法:“明眼人一看一点毛病都没有,他(指汪波)就说不好看”相印证,说明争议是存在的,争吵是必然的。人性常理:外来强行干扰,导致汪波坠楼是有直接连带关系的。
6.刘雪婷恶意地错误适用法律。涉案维修施工高度已超过地面高度16米,属三级以上高处作业,汪波是高空坠楼,即被上诉人应按照民法典第1236条及1240条的规定承担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赔偿责任,刘雪婷在原审中不予认定,是地地道道、不折不扣的,故意偏袒被上诉人。
7.没有《资质》实属违法施工。被上诉人,没有施工《资质》实属违法施工,应负完全责任。
8. 审判员刘雪婷私下沟通实属违规行为。原审庭审后,审判员刘雪婷对上诉人讲:“被上诉人有责任!”但,判决结果相反。不知是什么力量,促使审判员刘雪婷,作出这“伤天害理的,枉法判决。”
上诉事实,有足够的证据。如有一点虚假举报,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强烈要求中法任贵利院长,秉公执法,彰显法律尊严,还老百姓一片蓝天。让活人有安生;让死者得安宁!
此致
实名举报人:张凤侠 汪铭铭 汪赢
2024年11月11 日
记者调查
媒体多次接到百姓强烈举报,近日派出记者本着“用事实说话,用证据还原真相”的工作原则,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。
通过调查了解事实证明,实名举报人举报的问题真实存在,如实报道。望法院依法和谐处置,努力让百姓在司法环节中得到满意;用心维护,忠诚创建美好和谐家园。
实事求是
“用事实说话,用证据还原真相。”
证据一、死亡证明、120收费票据、120院前医疗急救病历,各一份。
证明:汪波于2023年10月26日早8点30分许,在被告维修举报人家楼顶防水时,在楼顶墙上高空坠楼当场身亡。按《民法典》第1236条、第1240条的规定,被告应承担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赔偿责任。本案公安机关已调查处理。120 急救收费646.80元。
证据二、 房产证、户口本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》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,物业收费票据、照片及微信截屏,各一张。
证明:
1、举报人与被告均适格。
2、举报人于2016年1月28日购买案涉房屋,举报人一家于2016年10月25日入住,汪波为物业使用人。按《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(十三)的规定:被告应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,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的询问,听取业主、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,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。
汪波是涉案物业的物业使用人,依法汪波有权利监督被告的维修施工,也有义务配合防水维修、指明漏点或应维修处。屋面为楼宇全部业主共有,维修现场也是公共现场。汪波上楼是在物业维修人员“要求查看”请求下的动动作,是代表业主及全部物业使用人对维修的监督和被要求的配合行为。被告有义务和责任,确保汪波的绝对安全。
3、涉案物业竣工时间是2016年11月14日,距案发近7年时间,已超过国家工程质量保证屋面防水5年期的规定。即超过了开发商售楼保证期,也超过了施工防水质保期。举报人方向被告报修防水是本分;被告是施工方和本案责任主体。原告有提请,被告同意并已经落实。证明,业主与物业双方已达成共识,物业在实施维修的活动中,有义务有责任对维修现场进行安全防护,这是责任与义务。否则,就是失职;就用担责的义务。
4、举报人与被告在入住时签订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第一条第1项被告(甲方)对房屋共用部分维护、修缮的义务,第二条第一项,房屋的共用部位明确包含屋面。证明被告是本案的责任主体。
5、照片及微信截图证明,举报人在案发前一直向被告徐立强报修、催修,被告也一直在积极响应。证明,被告是本案责任主体。
6、涉案施工地为六楼阁楼屋面,高度已超过2米,为高处作业。涉案维修施工高度超16米,属三级以上高处作业。按照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》被告应在维修处安装护栏和防护网、安全带、配备个人防护装备、在作业区入口处,悬挂安全标志牌或危险信号旗,提醒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注意安全。设安全员,确保安全措施(安全网、安全带等)符合国家安全标准。做到作业区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发生坠楼。被告没有任何措施,实属违规施工,应负全责。
证据三、视频光碟及文字整理各一份。
视频录制时间地点:2023年10月26日绿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案发楼顶现场勘查。主要内容:第5分钟张凤侠:哪吵吵是乍回事啊?跟前邻居说的。老头昨天回去说这是最后一天,没修好、整的啥玩应。钱忠明:对,昨天晚上物业给我打电话了,他(指汪波)说这保温板是绿的,咱们是垫网了,没事的。张:我没别的意思,是不是你们没整好发生的争执啊。钱:你听我说,他(指汪波)昨天给物业打电话说没整好,完了我昨天在别人家干活,物业昨天下晚给我打电话,说老爷子昨天给我打电话了,说那个木头棚板不好看,但我也跟他(指物业)解释了,那是垫网的。一般情况下没事的,里面是严实的。那物业毛经理就说,那不行明天早上你就去看一下呗、看一下,他(指汪波)要说棚板不好看,你们就找个东西塞上吧。
所以我们今天就来了,要不我们今天就不来了,昨天就完事了。明眼人一看一点毛病都没有,他(指汪波)就说不好看。张:你看就因为这个发生争执的。钱:没有发生争执,你跟物业说不好看,我们就来整,这不用争执,物业叫我们上来干我们就上来干,你说这玩意不行,业主是上帝,谁家业主提维修标准不到位,我们必须上来干,我犯不上跟你们争执。因为我不是你们雇来的,你们给我开工资,我是物业让我来干的,物业让我咋干我就咋干。张:肯定有争执,不争执下面人不能说。钱:我们不可能争执,为啥说我们不可能争执,干活就是给业主干的,要争执咋说呢,除非活没干完,要是活干完了,我会问你家你满不满意,等我们后头活干完了,不管哪个业主我都会问:你满不满意,你要满意我就撤。就像去年在你家修大白,我说这么修行不行,你说行我们就走,不可能争执。…我是跟我们同事说:你在下面干啥,我们不好wei,跟你家大哥啥话没说。等到活干完了,我们肯定请示你,你要满意我们就撤。
我不是你们家雇来的,我是物业派来的,我们干一天拿一天钱,物业叫我们咋干我们就咋干,干到你们满意为止。
证明:
1、案涉维修是被告进行的,被告是责任主体。
2、案涉维修为前一天完成,因汪波提出异议,被告进行二次整改,按常识、常理整改后,必须要请业主去验收。汪波上楼是去验收,被告的维修惯例都是维修后让业主验收,并至验收合格为止。王波上楼验收与坠楼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3、钱忠明是受被告毛经理指派进行整改的,是维修施工负责人。
4、被告没有施工资质,指派个人施工严重违法,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5、案发现场,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。
6、汪波对整改后的挡板仍不满意,维修工人则认为一点毛病也没有。这与邻居听到汪波与维修工人争吵相印证,争吵是必然的,是导致汪波坠楼的原因。
证据四、青年路派出所对汪波坠楼事件的调查卷宗。
证明:
1、维修主体是被告,且属无资质违法施工。维修期间,一直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许立强、刘丽新进行施工管理,被告适格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2、警方调查的主要问题是汪波坠楼前,是否与施工人员发生争吵。说明很多邻居向警方反映了争吵的情况。
3、三名现场施工人员及两名物业管理人员,均经常看到汪波站在隔墙上查看维修情况。被告从维修开始就已知道这一安全隐患,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预防措施。违反“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总要求及相关规定。被告同时也违背《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(六)项的规定: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,及时设置警示标志,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。
被告对王波的坠楼存在重大过错,特别是在高处作业中,没有设置安全网、防护栏、安全带。如果有一样设置,汪波想掉都掉不下去。
4、维修工人李奇河讲:早晨7点30分到现场,8.30汪波坠楼,按常理三个维修工不可能一小时内,完成一卷防水卷材的铺设工作量。且铺设防水卷材不是案发时的工作内容,三名维修工人讲争吵是他们之间的事,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。何况简短两、三句对话不超过10秒,不符合争吵的基本特征。常人争吵,最少也要两、三分钟。
根据钱忠明在视频中表述,汪波就是认为挡板没整好,而钱忠明确认为一点毛病也没有。有了这个意见分歧,发生争吵是必然的。三名维修工人,没有表示与汪波发生争吵的笔录,是在统一规避责任。
证据五、现场视频一个、2024年5月18日拍摄的照片两张。
证明:
1、视频证明,汪波要想查看维修情况,必须上到阁楼旁边的隔墙上。且是被告方认可的,汪波没有过错。是被告方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2、2024年5月,距案涉维修仅半年,被维修阁楼防水挡板就脱落掉下,说明案涉维修质量不达标。汪波提出异议,并与维修人员发生争吵是必然的,这是导致汪波坠楼的唯一原因。汪波无过错,被告应负全责。
证据六、证人出庭。(视频资料)
证明:
汪波坠楼前与维修工人发生过争吵,导致坠楼,汪波无过错。
法律规定
1、《民法典》第1236条、第1240条的规定。
2、《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41条,第13项规定。
3、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相关规定。
4、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》相关规定。
5、《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41条,第6项规定。
6、国家标准GB/T 3608-2008《高处作业分级》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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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,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。
通过上述6方面的事实依据;对照6个方面的法律规定;再参照实名举报人的8项举报内容;对照《徇私枉法的定义和构成要件》明确看出,本案的审判员刘雪婷是在明正言露地:违反司法规定,徇私舞弊、恶意脱离事实、乱用法律,枉法裁判。不惜一切代价地故意包庇、袒护被告人。
正如百姓所说:“本案法官丧失法律尊严,泯灭良心,将驴唇扯到那马胯上。”违反司法规定,恶意脱离事实,乱用法律,枉法裁判。搞得社会不稳定;搅得活人不得安生;害得死者不能安宁!
媒体将对此案,跟踪报道。